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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去年「法律的演進」的課堂上,我帶學生讀了知名馬克思主義史學家 E. P. 湯普森(E.P. Thompson)的《輝格黨人與獵人》(Whigs and Hunters)。(好啦,其實只讀了首章緒論和最後幾章,但是光這些內容含金量就破表了。)這本書談到英國 1723 年立法通過的《黑匪法》(The Black Act)如何成為日後兩百餘條死罪之濫觴。舉凡撿木材、溪邊釣魚、盜獵兔子、偷鹿、砍樹、在私人或皇家土地上偷生火用的泥炭,全都變成了死罪。《黑匪法》之所以得名,是因為所謂的「小偷」、「獵人」、「盜獵者」等通常以燒焦的軟木塞或煤灰「塗黑」全臉,好在暗夜裡隱密行動。
《黑匪法》問世前,就算你連一塊土地也沒有,也可以到少數人持有的共有地(common land)上放牧或拾取木材。但是,圈地運動一出現,不僅富麗堂皇、奢華糜爛的莊園在英格蘭四處拔地而起,更把平民百姓逐出共有地之外──大地從此割裂成一塊塊私人土地1。當時的輝格黨(Whigs)輔掌大權、急於鞏固勢力,因此把所謂「黑匪」扣上詹姆斯黨的大帽子,通通變成叛亂分子。(要是你也追影集《異鄉人:古戰場傳奇》〔Outlander〕,記不記得回到過去的女護士愛上了紅髮的叛亂分子傑米?還警告他說,查爾斯王子策劃的叛變終將失敗?其實查爾斯王子一干人等正是詹姆斯黨員。對啦,我也追《異鄉人》,有追有推。)
要是看到這裡,你可能已經覺得《黑匪法》簡直是莫名其妙,哪來的暴法要人砍棵樹都得拿命來償?那你等著看法官怎麼把這條法律「超展開」,突破文字的侷限吧。《黑匪法》的序言裡是這麼寫的:「喬裝且盜兔者,吊死」、「武裝且偷木材者,吊死。」(判例法大約從此時期開始落地生根,日後一路傳到美國去。)但是,那些天才法官發揮了海納百川的精神,自發性地展開來解釋法條。法官在解讀條文時,文中的「且」字忽然憑空消失,變成:喬裝者吊死。武裝者就算沒偷東西,也要吊死。
雷諾斯(Reynolds)是一名 34 歲的礦工2。在雷諾斯案裡,若檢察官於當地法庭開庭,由於陪審員團皆由在地人組成,必然個個挺他;因此,檢察官將雷諾斯移至倫敦的法庭受審。倫敦的法官哈德威克勳爵(Lord Hardwicke)指示陪審團:若雷諾斯被捕時喬裝,必須判其有罪(雷諾斯遭逮時著女裝,但那是時下流行的喬裝方式;他還帶了把十字鎬)。後來,雷諾斯也真的遭判有罪。上絞刑台前,他極力抗議,「他壓根沒想到喬裝罪有這麼罪大惡極,會讓他因此喪命。」以下為駭人的絞刑過程:
行刑者手起刀落,讓雷諾斯的身軀落下……可在棺材闔上前,雷諾斯奮力推開棺材蓋。行刑手本該再將他綁回去,然眾人不讓。一幫人等抬至屋內後,雷諾斯吐出三大碗血,飲了杯旁人遞上的葡萄酒,就死了。
法官還創立「幫助教唆」原則,把法條觸及的範圍再往外展開。這段發展中有條案例特別重要,兩名盜獵者偷竊一名貴族紳士所豢養的兔子後遭到起訴。兩人心懷不滿、挾怨報復,便宰了紳士的牛:甲男抓住牛給乙男殺。該案的其中一名法官福斯特(Judge Foster)從紀錄上來看不屬於恐龍法官一族。這位法官人很好,不願處決負責抓住牛的甲男。福斯特法官說,本法「無明文規定幫助教唆有罪」;然而,其他合審法官可就不是這麼想的。最終,福斯特法官的觀點未被採納,暴龍法官以多數勝出。
判例法是這樣的:只要先例一開就不得了。從這條案例之後,許多判決都跟著此則判例的方向走。一年之後,七名運煤者遭處決,但其中三人根本沒有任何武裝。再 27 年之後,一名男子於友人毀壞他人房屋時歡呼叫好,也因此遭到逮捕,送上絞刑台吊死。判例法會一步步自我膨脹。「史學家放太多心思在研究革命,卻忽略整個政治體系是如何鞏固成形的,」湯普森如是說,「屹立不搖的政治體系建立後,其可怖程度並不亞於死傷無數的革命。」
湯普森既然熱愛馬克思主義,那他認為統治階級拿著法律壓制平民也就不奇怪了。不過呢,在《輝格黨人與獵人》的結論裡,湯普森寫下了一段頗富爭議的看法,鬧得其他馬克思主義者跟他過不去。雖然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階級社會裡法律的運作方式根本是讓平等成為空話,」湯普森道,「法治是不完美的人性之善」──也就是說,法律雖然是偽善;但還是有一點人性存在。
我不會過份樂觀,這也不是本不切實際的書。我堅持的僅只是這個昭然若揭卻又遭當代馬克思主義者忽略的觀點──專斷權力和法治本不相同。
課堂上我和學生搔首思索湯普森的論點。統治階級拿法治來積累財富,同時靠法治懲罰平民、剝奪他們的一切──既然湯普森顯然相信這一點,還證明給我們看了,那怎麼到頭來,他的結論還是贊同法治的存在呢?
在其他堂課上,我帶學生讀 2003 年最高法院維持加州「三振出局」法案存續的判決──三振法真正是殘暴不仁的法。蓋瑞‧尤因(Gary Ewing)只因偷竊三支高爾夫球桿,每支值 390 美元,就遭判 25 年內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李安度‧安德拉德(Leandro Andrade)在竊取凱馬特超市(Kmart)九卷錄影帶後,遭判 50 年內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這兩個人都犯過重罪,也服了刑。兩人得知這無期徒刑的判決後,皆認為:一條非暴力的普通竊盜罪這樣判實在暴虐也有違常理。但問題是三振法對慣犯或再犯極其嚴苛,因此,兩名罪犯仍然遭判重刑。(要是你覺得這些判決令人髮指,請讀大法官珊卓拉‧戴‧歐康納〔Justice Sandra Day O’Connor〕維持加州三振法的判決意見書。「他犯下的重竊盜罪〔指尤因當初拿的那三支高爾夫球桿〕,」歐康納法官寫道,「絕不該輕判。」)
課上到這裡,學生已經臉色凝重、眉頭深鎖。「總之呢,」我說,「很多法官都是王八蛋。要是你念了法學院,拜託好不好,別去當下一個王八蛋!」這就是我講課的結語。
好啦,我的課沒「那麼」粗暴,討論過程很細緻的。我們爬梳的脈絡如下:廣獲支持的「被害者權利運動」如何為三振法案鋪路,再加上 1993 年,白人少女波莉‧克拉斯(Polly Klaas)綁架撕票案的推波助瀾,更助長三振法案的形成。我們也探討女性和小孩遇害後,爆發的涂爾幹式集體憤怒;追溯三振法案某種程度源於民權運動之後種族歧視者對平等運動的反彈。還討論了美國日益改善的程序保護、持續提升的福利制度,和資產保護制度如何嚴懲偷竊犯。此外,我們也研究大眾文化習於謾罵慣犯,而民主制度不夠完善,導致民眾悲憤交加的情緒無處宣洩,刑罰因此日益加重。
不過,回想起來,我們那時沒怎麼研究牽強扭曲的法律說詞如何把尤因和安德拉德兩人死死關在牢裡。我當時是認為這判決不公不義根本昭然在目,法律必定為政治所奴役、掩蓋不公事實。然而 2003 年大法官對三振法的意見分歧,幾乎如同 200 年前法官所面臨的分歧和兩難:這次的判決要遵循哪一個前例?判定刑度是否殘酷不仁、不符常規(所以也就違憲)依據的是罪刑相當原則──白話來講,就是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大罪不小罰、小罪不大罰。歐康納大法官及四位法官根據某些前例來決定怎麼樣叫作罪刑相當,而他們選的前例跟反對的法官可不同。
歐康納做下判決時,死抓不放的前例是 1980 年最高法院大法官芮恩奎斯特(Justice Rehnquist)維持威廉‧拉梅爾(William Rummel)無期徒刑的判決。拉梅爾曾經因為盜刷信用卡(80 美元)、偽造支票(28.36 美元)於德州遭判刑,已服刑出獄。但德州嚴懲慣犯,因此拉梅爾在犯下竊盜罪後遭判無期徒刑,雖然竊盜金額僅 120.75 美元而已3。
換句話說,拉梅爾連一條暴力犯罪都沒犯過,卻因為總金額僅 230 美元的竊盜罪遭判無期徒刑。
拉梅爾認為罪刑殘酷不仁、有違常理;但是,大法官芮恩奎斯特和四位法官卻不這麼想。芮恩奎斯特發現德州很常「以更嚴厲的罪刑懲罰慣犯,因為慣犯顯然無能力遵循社會規範。」
關在象牙塔裡的法官簡直漫山遍野、到處都是,這些人缺乏想像力、沒種、自以為是,甚至單純就是本性殘暴,讀完他們的意見書會讓人真心懷疑──再跟法律瞎攪和下去到底有何用?
不過,湯普森的著作讓我想起念法學院的初衷,也讓我重新讚嘆那些以法律為業、終日和法律纏鬥的友人。湯普森寫道,在人人不平等的階級社會裡,法律乃人們奮力掙扎之地,敗訴則乃平民百姓之常事。然而,試想:要是沒有法律,過去那些王公貴族會怎麼個無法無天、踐踏平民呢?
湯普森說,不只是法律規範人民而已,人民也同時藉由法律創建自身的意義。每個人對公平正義都有某種程度的定義。傍山而居的平民獵殺國王豢養的鹿,是因為平民並不認為自己毫無權利;正好相反,平民所主張的正是約定俗成的社會常規──更古老的土地使用權。湯普森說,法律為「自我定義的場域」,也因此創造出潛在的集體性。一位學生在我課堂上提出自己的觀察:絞刑死囚「起碼可以死在一起」。即便被告敗訴,他在庭上主張的論據仍然長存不朽;將來某天,也許會被法官採納,而讀到這裡的你,也可能會認同他的理由。
湯普森的結論是:問題不在法律,在「法律的概念被自家擁護者踐踏得面目全非。」那些不公不義的判決最終仍會逼著惡人現形──諸如檢察官、法官之輩。在某些案例裡,正是這些判決凝聚了眾人,如同目無王法、挺身保護雷諾斯的那幫民眾。假如法律能讓統治階級合理化他們的行徑,也就能暴露其殘忍的思維邏輯。法官的思想也同樣表露無遺,一切無趣、乏味、折磨人心的陰險觀點,喪失良知的思考方式皆攤在陽光下。雖然法律很虛偽,但不可全盤否定法律的用處。湯普森說,會有一群人高舉著正義的論述,向權力階級問責;而「假如正義的論述是張面具,那便是一張甘地(Gandhi)、尼赫魯(Nehru)4 率百萬擁護者戴上的面具,他們以正義之名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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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過去這四年證實了湯普森的觀點──要是你說人人奮力掙扎的景況中,法律也是條能奮力一搏的門路,Z 世代可不會有絲毫懷疑。這還多虧了肆虐的川普主義。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不知道寄出多少封的群發信,每封信的開頭就是:「我們要告川普。」各法院至今審理的案子包括:強行拆散移民家庭、穆斯林禁令(the Muslim ban)5、留在墨西哥政策(Remain in Mexico)6和廢除童年抵美者暫緩遣返(DACA)7等。我的學生皆認同湯普森最終的提問:我們怎麼會想放棄法律,讓自己「無力反抗」呢?
每當有學生問:該不該讀法學院?我都會這麼回答:捫心自問你是不是真的想去念;先等個幾年再說;再準備欠一屁股債。同時,還要了解法律體系相當保守,改變來得很緩慢,還需要與某些高知識分子攪和、頻繁交流,偏偏這群人又會照三餐合理化自己的所作所為;可是,身為一名律師,你還有能有權,有號召力可以扭轉局勢,像是:阻止移民遭遣返、洗刷冤情、打贏雇主扣欠薪資的官司,還能控告兩名設計中情局酷刑計畫的心理學家。
閱讀湯普森,讓我體會到我們的社會裡必須要有史學家──史學家幫助我們了解政治力如何形塑法律,也幫助我們習得史學家的觀察力:可以跳脫當前時空背景的枷鎖,從未來回望當前這一刻的能力。《輝格黨人與獵人》幫助我理解法律體系裡藏著歐康納、芮恩奎斯特之輩,而他們就如同哈德威克勳爵及其黨羽一樣──早已崩壞、卡在錯誤的思維邏輯裡,並深陷於歷史錯誤的那一方裡。
說完了這些,最後再送給有志讀法學院的讀者一句話:不需要對法官抱持任何崇敬之心。法袍不具任何意義,就只是件衣服。真相與那件衣服無關,只存在於行動裡,端看每個法官做下的每個決定是否符合正義。從法學院學生到法官助理,當年令我最訝異的莫過於身邊多少同儕對法官巴結奉承、阿諛諂媚。當然也有例外:當時,我共事的那位法官就是位天主教左派、正直莊嚴、詞藻優美的法官(說不定每個法官助理都是這麼看待共事的法官)。我當法官助理時,還不夠勇敢。像我就不敢指著穆吉亞法官(Judge Murguia)罵:「犯人就持有一點點大麻你就要遣返他,簡直是莫名其妙!」;但是呢,我也從來不會去崇拜法官。我最愛聽秘書私下傳的八卦:哪個法官很摳門(當然是甘迺迪大法官〔Justice Kennedy〕)或哪個法官擦的古龍水有夠臭(N. R. 史密斯法官〔Judge N. R. Smith〕)。也許有人會跟你說做人要有禮貌、要循規蹈矩,那要不要把這些話說給尤因、安德拉德聽呢?
當然啦,曾遭欺壓的人民早已知道法官可能不是什麼好東西。但是,如我這般渴望他人肯定、一路苦讀上來的書生,在成長過程中未曾經歷法庭鎮日上演的殘暴戲碼,於是,很容易會把知識理想化。這可能很好,但也可能讓我們看不見法官多常犯錯。打從法學院開始,我們學著要崇敬法官,第一年的課程全都在分析法官的觀點,我們身為學生也對課堂讀的文本不自覺抱持尊敬。大學時,我們讀學者;法學院裡,我們讀法官。可惜,芮恩奎斯特法官並不是後殖民理論學家薩伊德(Edward Said),而歐康納法官也不是性別史學家瓊‧斯科特(Joan Scott)。
總而言之,在念法學院前,先把道德的基準校正好、根穩穩扎好;再照著自己的良知秉性前進。或許先用心深入地讀過一遍歷史、文學、哲學,又或是實際投身服務貧苦流離的社群。好好地走一遭,確立你對道德的堅持之後,再一頭栽進法官的世界裡,再去讀法官寫出來的文字、生出來的原則。這樣,你就不會被歪理牽著鼻子走,也能看出一位法官是不是隻暴龍。
讀完湯普森,我更站穩腳跟、更堅定不移地去譴責那些不怎麼樣的法官;同時卻又對法律場域裡那些一點一滴奮力掙扎的過程更抱持希望。「這樣的爭奪一旦中斷,就會讓人們立即陷入危險之中,」湯普森如是說,而藐視在法律場域掙扎的心力,也就同時「揚棄了先人披荊斬棘、挺身挑戰律法的歷史傳承。」
我們在聖昆丁監獄教書時,認識了札奇‧哈金森(Zakee Hutchison),我們先前分享過與札奇的對談,他的話語讓與會者大受啟發。要是您錯過了,連結在這裡。雖然札奇當年犯的是非暴力竊盜罪,但是因為加州的三振法,他在監獄服刑 21 年,直至去年 4 月才出獄。
譯者
林庭琦
臺大外文所碩士、輔大翻譯學碩士班。曾於英國倫敦任職跨國企業翻譯,現為自由口筆譯者、大學兼任講師。很喜歡《開闊之路》和郭怡慧的書《陪你讀下去》。期待怡慧和孟軒繼續引領讀者走向這條寬闊之路,陪著我們一起讀下去。
譯者聯絡請洽:tc.lin.translation@gmail.com
本篇原文在這裡。
若想要更深入了解圈地運動,還有這個運動如何為英格蘭空前絕後的財富擴張,請聽傑出史學家瑪格麗特‧拉維尼亞‧安德森(Margaret Lavinia Anderson)在獲得與支出:1760 至 1830 年英格蘭工業革命裡的清楚解釋(全篇演講值得一聽,但與本文相關處自 33 分開始)。
文件紀錄中雷諾斯的職業是 collier,也就是礦工、煤炭搬運工或從事採礦相關產業的工人。
譯註:拉梅爾犯案時間分別為1964 年、1969 年、1973 年。
編註:尼赫魯(Nehru, 1889-1964)為印度獨立後第一任總理。
編註:「穆斯林禁令」(the Muslim ban)即川普 2017 年簽署的美國第 13769 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3769),官方名稱為「阻止外國恐怖分子進入美國之國家保護計畫」(Protecting the Nation from Foreign Terrorist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該計畫禁止七個中東及非洲國家人民入境美國,這些國家人口都是穆斯林居多。
編註:「留在墨西哥」(Remain in Mexico)官方名稱為「移民保護協議」(Migrant Protection Protocols, MPP),是川普政府 2019 年針對美墨邊境移民執行的政策,根據該政策,尋求美國庇護的移民在法院開庭日之前應留在墨西哥等候,不得進入而非美國,移民有時甚至得等上數年。
編註:「廢除童年抵美者暫緩遣返」(DACA, 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是歐巴馬 2012 年推動的政策,以行政命令形式推行,該政策容許部分進入美國時未滿 16 歲的非法移民申請暫緩遣返(時限以兩年為期,可續期),也可申請工作許可。
覺得怡慧在這篇中點出「將知識理想化」,很令人深省。我想在台灣的教育體制下,這種情況在優秀學生身上應該也很常見。畢竟有句中文俗諺叫「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在這樣的階級劃分下,一路拚過升學考試的學生很容易過度崇尚擁有知識的人,將傳遞知識的人視為權威。這樣的心態,或許要經歷幾次對「知識上位者」的失望、幻滅後才能逐漸破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