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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ter a hiatus, our Mandarin version is back. Today’s essay grapples with the overwhelming support for 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Albert to me: “A lot of people here will hate this piece.”) Also, if you signed up for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want to opt out of the Mandarin, apologies that the interface doesn’t let us do it on our end; you can go to our site, click “My Account,” and choose preferences there.
很抱歉停更了一陣子。幾週前1,林信吾殺警案爆發後(新聞媒體一般稱之為「台南殺警案」),我們就在籌備撰寫本文。無奈的是,新聞聳動的報導方式使我們內心沉重,難以下筆。
回顧一下這起事件:八月 22 日,台南兩名員警攔下一名竊車嫌犯,嫌犯拒捕抵抗,持刀攻擊員警,並奪走一把警槍逃亡。兩名員警到院前均已死亡,接下來便是全台緝凶。一開始,警方鎖定一名陳姓通緝犯,陳男接著出面「投案」以表清白。之後,專案小組轉而鎖定新嫌疑人林信吾,並於清晨四點時,在離案發現場幾百公里外的新竹將其圍捕到案。
以下則是林信吾的故事。2020 年八月,林信吾因強盜案判刑八年,後移監至明德外役監獄。此外役監為無圍牆、低度戒護的一座監獄,扮演類似中途之家的角色,有助受刑人將來回歸社會。2明德外役監讓受刑人在外工作無須穿著囚服,並能接見親屬;有時,受刑人還能與眷屬同住,也能定期返家探親。今年八月 13 日,林信吾返家探視其母,林理應於二日後返監報到,但卻逾假未歸。
林信吾被捕歸案後,媒體話鋒轉向討論罪刑。網友憤怒的言論湧向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下簡稱廢死聯盟)的 Facebook 頁面,他們聲稱就是廢死聯盟的訴求削弱了死刑的嚇阻效果。一名網友寫道:「就是有你們這樣的團體在替殺人犯講話。才會導致一堆人去犯罪。」另一則留言寫道:「我還是努力祈禱下一個被殺的是廢死聯盟成員比較實際啦。」
隔日,其中一位殉職員警的姊姊聲淚俱下激動地批評整個刑法制度,更點名指責明德外役監的典獄長;但是,她最後的批評卻直接針對廢死聯盟,說道:「廢死團體,都給我滾去十八層地獄!」
針對批評,廢死聯盟公開回應不會對調查中的案件做出評論,同時也駁斥張雅琴的救援一說,並表示廢死聯盟和受害者家屬同感悲憤。但是,上述聲明卻更進一步激起張雅琴的戰火。在 Facebook 頁面上,張雅琴再次攻擊廢死聯盟,聲稱在台灣想廢死的只有很小一撮人,並要求廢死聯盟要公開「背後的藏鏡人是誰」以及「資金來源」。
其他名人也將矛頭指向廢死聯盟。演歌雙棲的藝人白冰冰寫道:「他們的廢死理想,簡直踐踏在無辜慘死的被害人身上。那一具具慘被虐殺的屍體,那血流成河的絕望吶喊,為什麼引不起廢死聯盟的同情?他們同情的、擔心的是作惡多端的匪類!」1997 年,白冰冰的愛女在一宗震驚全國的綁架案中遭到撕票。 如同張雅琴,白冰冰也認為全台多數人支持死刑。 她認為廢死團體是胡亂效法國外,與其說是與國際接軌,不如說是「國際見鬼」,更質疑「我不太相信社會上有哪一個民眾會捐款給這樣的團體,他們的資金來源為何?大家也可以了解一下。」
台灣媒體儼然繞著林信吾案轉,而這其中的憤慨激昂,或可謂是混亂骯髒的程度,都已在台灣許久未見。(此前最引人非議的是論文抄襲事件, 評論內容就相對溫和許多。)但這也很合理,畢竟這起案件本身就充滿戲劇性:槍戰、暴力拒捕、全國通緝;全台監視器天羅地網錄下幾乎整起事件、吸引全國注目;再加上被害人姊姊令人痛徹心扉的哭喊,傳達出親人逝去時那椎心刺骨的悲傷。
如同多數驚動社會的案件,本案激起民眾針對台灣社會現況和犯罪的討論。與美國相比,台灣的警民關係不那麼緊張:不會所有警察都配槍,就算配槍,警察通常也不願意用槍。台灣有一系列法規禁止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整體來看,警察都遵循這些規範。但是,現在卻有人主張廢除這類法規,好讓警察在面對林信吾這類嫌犯時,可以開槍。3
林信吾殺警案還揭露了台灣社會在監獄進步改革上,存在著多大的分歧。台灣的監獄情況出了名的糟糕,受刑人什麼都得花錢買,小到連筷子、肥皂都一樣。另外,由於嚴峻的毒品管制法,台灣的監獄擁擠不堪。倡導監獄改革的研究指出:受刑人約有六成無床可睡,只能睡在地板上。另外,根據台灣法律規定,受刑人每日有三十至六十分鐘的運動時間,但是過度擁擠的監獄讓他們有時只有五分鐘的運動時間。反觀收容林信吾的明德低度戒護監獄,則屬於另一種體系,成立目的就是為了要解決收容人過度擁擠的問題;但除此之外,更是為了樹立監獄改革的典範,幫助受刑人有朝一日回歸社會。(明德收容人的工作包含經營養雞場、鐵工廠、還有種芒果等。另外,其他六間類似的低度戒護監獄如武陵外役監獄農場則製作咖啡和甜點,而屏東外役監獄農場則生產有機蔬菜和自製肥皂。)
近期這些新聞讓社會大眾重新審視監獄改革、監獄管理和受刑人安置過程。此外,如同其他驚動各界的殺人案,林信吾殺警案讓社會大眾再次討論起死刑議題。今日在台灣,死刑依然合法。台灣目前 38 名死刑犯均已聲請大法官釋憲,因此依照《執行死刑規則》,不得執行槍決。最近兩次的死刑分別於 2018 年和 2020 年執行。兩案的被告均求死,拒絕聲請釋憲。支持死刑的團體得以利用這種案例來向蔡政府施壓,要求恢復死刑處決;而由於死刑有民意支持,政客也能藉此輕鬆收割支持率。目前這兩路人馬早已著手行動,加緊利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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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情聳動的媒體報導呈現出台灣社會的矛盾現象。表面來看,台灣以禮貌、迂迴曖昧的政治操作出名。致勝關鍵就是要「低調不張揚」。做官的尤其要會這招,但即使是身處業界、學界、教育界,乃至人人都得學會這招:永遠不要亮太多底牌。上班或聚會時,不要提到政治或對岸這些敏感話題。蔡政府對這箇中道理就瞭如指掌,讓人難以抨擊蔡政府到底是過於挑釁,還是固守意識形態。
不過,在台灣,只要遇到暴力犯罪,就不用這樣玩了。你就算要罵被告是怪物、禽獸、垃圾;說被告應該受到千刀萬剮、死後棄屍什麼的,多數選民應該連眼睛都不會眨一下。這類情況完全印證涂爾幹理論(Durkheimian theory):懲罰是宣洩情緒的一種管道。如社會學家大衛‧加蘭(David Garland)所述,「一旦大眾珍視的社會情誼遭侵害,就會爆發出這樣的情緒反應(an emotional reaction which flares up at the violation of deeply cherished social sentiments)」。
死刑在台灣廣受贊同,死刑支持率約落在八至九成間。藍綠兩黨顯然都支持死刑,不這麼做的話,勢必面臨排山倒海的抨擊。2010 年時,時任法務部長的王清峰公開主張最終要廢除死刑,王清峰為虔誠佛教徒,她表示自己「寧願下地獄」也不願執行死刑,因此被迫請辭。法律學者蘇凱平發現道:引起民眾不滿的,是王清峰理直氣壯的態度,於是後續繼任的法務部長都十分小心,不做出強勢的立場聲明。前法務部長、現任陸委會主任委員邱太三,曾表示執行死刑是他的職責所在。但是當記者拿邱太三與另一位部長比較,並表示:「執行死刑叫魄力」時,邱太三卻回得一針見血:「不執行死刑也需要魄力」。4
至於控訴廢死聯盟有「外國勢力介入」者,則是一副振振有詞,好似抓到什麼把柄:那些自由派歐洲人早早在自己國家廢除了死刑,就來密謀介入台灣的民意!上述指控其實已透露發言者幾近無計可施:想想過去美國的種族隔離主義者,他們如何將民權運動人士貼上標籤,化為「煽動國情的外來者」;再想想中國政府宣稱在香港支持民主的勢力,全都是外國人煽動組成的等等──還真是似曾相識。在大多數情況下,台灣人都渴求國際認同,因此通常會對外國人很友善,尤其是西方人。然而,像這類事件爆發後,原本壓抑的本土主義思維就會浮上檯面。
「外國勢力」論調有個矛盾之處:台灣有些最嚴厲的刑罰就是從外國引進的。台灣的三振法案明擺著就是從美國引進了三振法。5 如今,多所法院執行三振法,並援引美國前例。如法律學者謝煜偉所述:官方文獻顯示,早在 1999 年法務部即有意參酌加州三振法的草案並將之引入。婦女團體因為對假釋制度深惡痛絕,所以支持引進三振法來對付性罪犯。(婦女團體也四處遊說試圖建立性犯罪登記制度,但未成功。)台灣在 2005 年採納三振法案,公開表示這是效法美國三振法案之「精神」。但是,台灣的三振法刪除了服刑五年累犯可獲得假釋的這個機會。6 在 2015 年,高雄監獄有六名受刑人脅持人質後自殺(人質全數平安獲釋),受刑人直指三振法案逼他們走上絕路。台灣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表示:對受刑人而言,能夠獲釋重見天日,往往是他們活著的唯一希望。7
針對累犯的三振法,或許是台灣最直白援引美國法案的例子;但其實還有其他法規也引自美國,例如毒品持有、毒品販運相關法條,或者是一律以判刑坐牢為主要刑罰的家暴和性犯罪法條等。然而同一時間,美國的那些社會運動,特別像是擴大監獄教育課程,或是針對累犯爭取緩刑等等,這些運動傳入台灣進步群體的步調便一直較緩。「我們好像學到了美國刑事司法體系裡所有不好的地方,」陳惠敏最近跟我們聊到,「但是好的地方卻學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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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如此,台灣媒體卻連一絲自省的能力都沒有,這著實令人髮指。2007 年,林金貴遭控殺害計程車司機後遭判無期徒刑。歷經永無止盡的上訴與重審後,就在上週8 ,高等法院才改判林金貴無罪。(此案還未告終,檢方已經上訴。)當年討論逮捕林金貴和後續的評論等,幾乎沒有人提起林金貴可能是清白的。想幫助林金貴平反的人得不太到媒體支持,他們打的這場法庭之仗彷彿薛西弗斯(Sisyphus)受的推大石之刑,持續來來回回、徒勞無功。始終力挺林金貴的姊姊提到新聞媒體以前糾纏著她,稱她弟弟為殺人兇手時,她說:「我覺得我也在服無期徒刑。」
別說媒體,要求任何一個組織承認錯誤,也許都是很天真的想法。又或許問題也在於我們對記者幾乎不抱什麼期待,在台灣更是如此。《報導者》是台灣備受推崇的深度報導媒體,其中一位記者告訴我們:記者這行在台灣是惡名昭彰;若要說服傳統的父母和他們的子女,記者是個值得追尋的志業,那勢必是場硬仗。當然,台灣媒體聳動嗜血也不是什麼特例,美國的讀者想必也明白美國新聞媒體業的情況。但是,美國警察暴力和監獄內暴力案件,如里克斯島監獄(Rikers Island)等,這類事件已經讓美國開始重新省思,而反觀台灣,這類反省卻尚未出現。
也許我們是在癡人說夢吧,但若有一天,台灣的主播名嘴真能提出鞭辟入裡、發人深省的問題,那該多麼美好?提出這些問題不需要「選邊站」,只需要幫助我們開拓新思路:例如,公平公正的審判到底是如何呢?國際上最能防止更生人再犯的做法有哪些呢?如果犯罪招致的羞辱能少一些,家屬是不是就能獲得更多的幫助和支持?尊重被害人,就一定代表得用上最嚴厲、最苛刻的刑罰來懲處加害人嗎?而關於最後這一個問題,丹妮爾‧塞雷德(Danielle Sered)在《反思才有轉機》這本書中直接深入探討過(書名暫譯,原文為 Until We Reckon,怡慧於 2020 年曾發表過書評)。研究顯示:施予加害人的無期徒刑無法撫平傷痛;塞雷德寫道:我們「深深相信社會所教導的」,相信被害者所欲求的,正是以刑期或死刑等處罰重判加害人。但果真是如此嗎?假若有其他方式可以選擇,被害人會怎麼選呢?
有意思的是,新聞媒體對廢死聯盟窮追猛打,卻對其他非政府組織絕口不提。這些團體同樣戮力提升國人對國家暴力的認知,舉凡監獄內部情況、警察酷刑和冤獄等,包括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和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等等。其中,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就曾為林金貴平反。這個協會在台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分裂的社會裡建立了溝通的交集點。即便是認同重刑的民眾,也一樣支持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行動。正如蘇凱平所觀察到的:台灣社會普遍「對刑事司法系統極其不信任,尤其對法院和檢察官沒有信心」。
兩位員警遇害,我們為此深深哀悼,也為亡者家屬感到無比悲痛。然而,殺戮無可轉圜、覆水難收。我們要如何同時為生者痛、為亡者悲,又能同時深刻地反思殺戮的沉重呢?這個問題始終徘徊在我們心底。將林信吾繩之以法,是絕對必要的。唯有這麼做才能彰顯道德意義,點出殺戮僭越了人世間的至高原則:生命不容侵犯。可是,由國家執行的死刑就真的是正義嗎?這應該要是可以討論的議題,我們也該徹底搜尋相關資訊,仔細地評估考量。但從當前情況看來,想要有這種深度的討論幾乎是天方夜譚。因為處處皆是煽動的言論,張雅琴等新聞評論人士說得好似對加害人用刑就可以撫平傷痛,以牙還牙就能讓我們免於邪惡、就能為悲傷宣洩止痛。
但是,懲罰殺人犯無法喚回逝去的親友。若我們不願正視導致暴力犯罪的原因,那麼未來,就只能眼睜睜看著更多家庭陷入哀傷和痛苦。這樣永無止盡的輪迴只是草率地把「邪惡」歸咎在某一個人的身上,而未能認清我們整體社會失敗的地方。「反對死刑最強而有力的論述,」世界首屈一指的死刑專家卡蘿‧斯泰克(Carol Steiker)說道:就是死刑「違背了人的同理心和惻隱之心。這兩者在做出道德判斷和道德決擇時,皆不可或缺。如果整個社會必須集體狠下心,必須鐵面無情地奪取人命,我們終將會消磨掉這些人性」。
特此銘謝陳惠敏和王亦民二人慷慨撥冗,與我們分享其真知灼見。
譯者
林庭琦
臺大外文所碩士、輔大翻譯學碩士。曾於英國任職跨國企業內部翻譯,現為自由譯者、大學講師。譯者聯絡請洽:tc.lin.translati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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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本文原文版發表於 2022/9/11。
台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生王亦民向我們解釋道:自 1970 年代起,台灣就有低度戒護監獄或外役監。而在 1960 年代後期,花蓮監獄就為了地方發展和台糖公司所需,組織了一組工作小隊。全台首座低度戒護監獄為武陵外役監,創建於 1976 年;而明德外役監則成立於 1985 年。
編註:2022/9/30 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使警察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並在危急生命的狀況下,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資料來源:Kai Ping Su,“Why the State Stops to Kill: The Death Penalty and the Rule of Law in Taiwan.” 23 Berkeley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2018.
在二十世紀後期,大概沒有其他法律比三振法更能體現美式刑罰。只要當事人犯了兩次法,加州的法律便會判當事人二十五年以上刑期至無期徒刑,即使當事人已經為前兩次的犯罪服過刑,也無濟於事。這造成令人髮指的後果:最有名的便是李安度•安德拉德(Leandro Andrade)一案。他在凱馬特超市(Kmart)竊取九捲兒童錄影帶之後,遭判兩次二十五年至無期徒刑的刑期。(之所以判兩次,是因為這些錄影帶是從兩家不同的凱馬特超市偷來的。)蓋瑞•尤因(Gary Ewing)則因為竊走三支高爾夫球桿而遭判同樣的罪刑。兩案皆上訴至最高法院;2003 年,大法官認定加州法院的判決並不違憲。我們在聖昆丁監獄教書時,為數眾多的學生因為三振法案而須終身服刑。歡迎您點擊連結,裡面有我們與一位學生的對談。這位學生曾在監獄服刑 21 年;而在另一篇文章裡,怡慧則談到如何在課堂上講授三振法案。
從某些方面來看,台灣版的三振法案比加州版的更為嚴苛,因為台灣的法案並不限制三次犯法的類型範圍。但是從其他層面來看,台灣的三振法案又不如加州嚴厲。在加州,第三次的罪行招致的刑期至少有二十五年,但是在台灣則不會再增加刑期。
資料來源:民視英語新聞,2015年二月。
編註:本文原文版發表於 2022/9/11。